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盧阿平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盧嬿茹

盧嬿鈞

兼法定代理

黃雅菁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奎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古振暉

法官汪曉君

法官王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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