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盧阿平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盧嬿茹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雅菁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奎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古振暉
法官汪曉君
法官王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廖逸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盧阿平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盧嬿茹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雅菁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奎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古振暉
法官汪曉君
法官王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