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976號聲請人 吳思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嘉文 、 李芃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暨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沈嘉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