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05號聲請人 林玲如 住高雄市○○區○○○路代理人 林露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0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TW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TW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TW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4│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TW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5│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TWD00-0000000-0│1│496.4││││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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