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強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翔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利率百分之六的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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