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13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96年1月31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BD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原則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所明定。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參見司法院第二廳74年7月17日(74)廳刑一字第550號函)。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之戶籍係設在「高雄縣路○鄉○○村○○路○○○號」,此有異議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表1紙附卷可參,而其居所及所在地則均非在臺南縣、市,且違規之行為地復在高雄市境內,經核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本院應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而移送管轄法院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