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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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658號債權人乙○○○(一)大廈自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全名。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