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609號
原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馬來西亞航空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特朗斯.桑比拉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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