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609號
原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馬來西亞航空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特朗斯.桑比拉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