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23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大中鏠機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