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23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大中鏠機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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