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陳素珍 被告 黃有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47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9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第505條第
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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