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何淑珍 被告 蔡皓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7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簡光昌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