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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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97號原告鈞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嘉清 被告大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燿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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