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臺幣80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信用借款約定書約定;嗣於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詎料債務人嗣後仍未按時繳納協商分期應償還款項,尚欠本金新臺幣441,202元整,及自民國98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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