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重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重利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三月│││新臺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44條│││第13條第4項││├───────┼───────────┼────────────┤│犯罪日期│95年4月25日│95年2月中旬至95年4月25日│├───┬───┼───────────┼────────────┤│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7041│7041│├───┼───┼───────────┼────────────┤││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訴│訴│││號├─┼───────────┼────────────┤│事││號│1238│1238││├─┼─┼───────────┼────────────┤│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11│11│││期├─┼───────────┼────────────┤│││日│09│09│├───┼─┴─┼───────────┼────────────┤││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月│訴│訴││定│號├─┼───────────┼────────────┤│││日│1238│1238││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12│12│││期├─┼───────────┼────────────┤│││日│04│0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