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6月7日起至95年6月18日止│95年6月10日起至95年6月19日止│├───┬───┼──────────────┼──────────────┤│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營毒偵││號├───┼──────────────┼──────────────┤│度│號│859│221│├───┼───┼──────────────┼──────────────┤││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年│95│(因符合累犯規定,嗣│95│││案├─┼───┤後經同院以96年度聲字├──────────────┤│後││字│易│第68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易│││號├─┼───┤有期徒刑一年)├──────────────┤│事││號│958││1088││├─┼─┼───┴──────────┼──────────────┤│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9│10│││期├─┼──────────────┼──────────────┤│││日│13│13│├───┼─┴─┼──────────────┼──────────────┤││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易│易││定│號├─┼──────────────┼──────────────┤│││號│958│1088││日├─┼─┼──────────────┼──────────────┤││確│年│95│96││期│定├─┼──────────────┼──────────────┤││日│月│11│1│││期├─┼──────────────┼──────────────┤│││日│22│1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權期間或罰金額│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