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20號聲請人正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代理人 羅文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隆文┌─────────────────────────────────────┐│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正圓興業股│合作金庫商│108年1月15日│3,600元│UZ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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