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嘉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嘉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考,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無再為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故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合法,合先敘明(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足資參照)。
四、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莊嘉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
,竟猶不思戒除毒癮,又於緩起訴期間內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2258號被告莊嘉豪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莊嘉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701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4年1月9日至105年7月8日。詎莊嘉豪仍不思悔改,又於104年11月16日或17日某時,在新竹市其友人住處,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4年11月20日11時34分許,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至本署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本署觀護人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莊嘉豪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4年12月3日、報告序號:竹檢-62)、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三、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檢察官劉得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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