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黃志雄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于玖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依據原告於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91,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3,750元,尚應補繳37,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