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891號上訴人 王淑娥
谷友弘 (日名:TANITOMOHIROSHI) 王淑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賴金盈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6,000元(計算式:370,000+108,000+108,000=58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51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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