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 王淑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間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供本院送達之用。據原告於起訴狀及補正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暫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8,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提出訴狀繕本乙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