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一、台 周進福 因與 周坤元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退還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聲請人周進福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周坤元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是得請求退還裁判費者,自僅限於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抗告之人。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0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嗣相對人即第一審原告周坤元等撤回起訴,聲請人雖表示同意其撤回起訴,惟既非係由聲請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而終結訴訟,其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3分之2,即與上開規定不合,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陳玉完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