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011號再抗告人 林佳亨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駁回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53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再抗告人林佳亨因對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37號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抗告之裁定,更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