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下午十三時許,在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前,查獲被告甲○○(因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為不起訴處分)非法吸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所有海洛因一包(淨重○.○八公克,包裝重○.一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八)陸字第八八一七六七三二號鑑定通知書可憑),因屬違禁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