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所為八十九年度湖簡字第七六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狀內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補正,並附上訴狀繕本一份,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俞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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