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告 阮佳聖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被告 阮水吉
阮渝升 阮如沂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被告 阮湘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主張喪葬費及繼承費用應列入分割,且依原告一併提出之遺產稅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被繼承人尚有車輛M7L-21
8號、OPU-223號2台,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