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60號上訴人 詹晟沅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銅筆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所具民事上訴及理由書狀(一)㈠載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可認係就本院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均不服而提起上訴,核其就被上訴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11,137元(計算式:185萬元-前案受償本金438,863元=1,411,1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利息等),就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之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11,137元,是其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核定為2,822,27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3,525元,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許秀芬法官簡燕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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