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09號原告 邱雅鈴 代理人 張睿方 律師被告 陳柏凱 代理人 陳全利 代理人 廖傑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法官李怡靜為受命法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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