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1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談 秀蘭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4月9日起至128年4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 談秀蘭 於93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9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3年4月28日止,約定前3年按期付息不還本金,後17期共分204期,每期攤還部份本金及按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談秀蘭自97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54,7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談秀蘭於97年11月3日死亡,其不動產所有權並未辦理繼承移轉,依法相對人乙○○既未辦理拋棄繼承,且係乙○○之繼承人,自應承受被繼承人談秀蘭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各1件、本院家事法庭函(南院龍家巳97年度繼字第2839號)、建物登記謄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196│建│1,775.01│10000分之55│├──┼───┼────┼───┼──┼─┼────┼──────┤│002│臺南市○○區○○○段│1210│建│124.11│10000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51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夾│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7│臺南市東區大│臺南市東│24層樓房│34│48│7.│90│平│鋼筋│2.│平│全部││││同路2段60○號○區○○段│鋼筋混凝│.7│.3│25│.3│方│混凝│71│方││││││1196地號│土造│7│4││6│公│土造││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大同段2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9;││大同段23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