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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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40號原告 鍾月照 被告 沈芝葶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87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沈芝葶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鍾月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黃俊雯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