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75號原告 李清山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 律師
羅元秀 律師被告 李政雄
李正信 李正旺 李天賜 李玉蓮 洪莉莉 洪福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2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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