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進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百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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