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吳金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義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