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支票兩張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