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壬○○被告丁○○
戊○○己○○丙○○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訴字第153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就被告庚○○、辛○○、甲○○、乙○○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因此部分被告並未據檢察官同列為對原告實施犯罪之共同正犯,而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31號、第1881號判決亦未認定上述被告為共同正犯,此部分原告之起訴與法定程式不符,本院另行以判決駁回,不在移送之列),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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