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百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雄良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繳裁判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二份,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莊豐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