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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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百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雄良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繳裁判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二份,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