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進成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49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9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係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法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進成聲請本件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不僅違背規定,且無從予以補正,從而,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