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家瑞
陳一君
一、債務人王家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王家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一君清償之。
二、債務人王家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家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一君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