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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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鹽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鹽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鹽山前犯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2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在案。於民國93年6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淑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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