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5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葉宗賢選任辯護人吳麗珠律師
主文葉宗賢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宗賢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5年5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於105年4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8年在案,被告提起上訴尚未確定。惟18年重刑,人性上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性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為防範於未然,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被告可能逃亡之疑慮,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年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莊秋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