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浩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浩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簡浩華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最後事實審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簡浩華業於民國105年5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