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326號
原 告 林文福
訴訟代理人 林文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志明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排除侵
害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修復漏
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萬2,943元,請求損害
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萬6,774元,上開二
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台幣23萬9,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