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8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鄧介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