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樹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有正當工作,家人生病需要照料,無逃亡之虞,且相關證據已調查完畢,無勾串共犯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已裁定命被告繳納新臺幣2萬元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且被告已於同年月22日具保在外,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