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逢甲仕 康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燕
一、原告因給付車位清潔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明裕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8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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