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2號
原   告 源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西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淘鴻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起訴狀所載推土機(廠牌KOMATSU、型式MODELWA500-1、車
  身號碼SERIALNO-20019,小松製作所)、挖土機(廠牌KOMA
  TSU、型式MODELPC300-5、車身號碼SERIALNO-20178,小松
  製作所)之買賣契約或購買憑證、支付價金及原告占有之證
  明文件。
二、前開推土機、挖土機之製造年月日?及起訴時殘餘價額各為
  若干元?
三、依前開起訴殘餘價額,依法分別向本院繳納足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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