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31號
原   告  何克華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
被   告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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