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原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復鈞 律師被告 毛喬德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 李逸苓
詹奕聰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郭宗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云馨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