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43號原告 鄭許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未據原告提出,應補正之。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