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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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49號被告 謝清林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1024號),經本院羈押在案,而聲請停止羈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刑事停止羈押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99年度易字第1024號),經本院於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之事由,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故於同日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起訴涉犯竊盜犯行,業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終結,並訂民國99年12月20日宣判,本院經核被告前已因多次竊盜犯行,經有罪判決執行在案,竟仍於假釋期間,再為本案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之事由仍屬存在,故認尚有羈押之必要,是上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