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40號原告 黃怡玲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 律師被告 宋吉 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