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李文安 訴訟代理人 許碧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文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文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7,550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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